中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朗山路22號
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北區)
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之安排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2.07A 條以及華潤飲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向其股東2(「股東」)發佈本公司日後的公司通訊(「公司通訊」 1),並僅應股東要求向其發送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訊。
安排
1. 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 3
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向股東個別地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如本公司並無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地址或其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效4,本公司將以印刷本形式向其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連同一份索取股東有效電子郵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將來以電子通訊方式發佈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
2. 公司通訊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www.crbeverage.com)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上發佈公司通訊。
本公司將於公司通訊刊發日期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或郵遞方式(僅限於本公司並無獲取股東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的情況下)向股東發送公司通訊網站版本5的英文及中文刊發通知。
3. 向本公司提供股東電子郵箱地址
為支援通過電子郵件進行電子通訊,本公司建議其股東日後隨時以合理書面通知或隨附回條,發送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發送電子郵件至2460-ecom@vistra.com向本公司提供其電子郵箱地址。股東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如本公司並無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地址或其所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法使用,本公司將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本公司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而未收到任何「未送達信息」,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遵守上市規則。
4. 索取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對於希望收取所有日後的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或因任何原因難以造訪本公司或聯交所網站的股東,於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收到股東發送至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2460-ecom@vistra.com的書面或隨附回條的要求後,本公司會將日後的公司通訊及╱或相關公司通訊( 視情況而定 )的印刷本免費向該等股東發送。務請注意,股東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訊的選擇將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銷或取代,或直至本公司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到期(以較早者為準)。如股東希望繼續收取日後的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則需進一步提出書面要求。
5. 向非登記股東 6發佈公司通訊
如非登記股東希望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訊的網站版本的登載通知或印刷本,非登記股東應聯絡代其持有股份的銀行、經紀、託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進行必要的安排。
附註:
1. 公司通訊包括本公司發佈或將予發佈以供其任何證券持有人或投資大眾參照或採取行動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i) 董事會報告,以及其年度賬目連同核數師報告及(如適用)其財務摘要報告; (ii) 中期報告及(如適用)其中期摘要報告; (iii) 季度報告(如有); (iv) 會議通告; (v) 上市文件; (vi) 通函;及 (vii) 委任代表表格。
2.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3. 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東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本公司股東權利或作出選擇的任何公司通訊。
4. 股東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如本公司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而未收到任何「未送達信息」,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遵守上市規則。
5. 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上發佈的英文及中文版本之公司通訊版本。
6. 非登記股東指 (i) 其上市證券存放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人士或公司,而 (ii)他們已經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時向有關發行人發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訊。